(一)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复印件;
(二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(三)申请报告;
(四)投资人、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没有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;
(五)娱乐场所投资人员,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人身资格条件核查登记表;
(六)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复印件;
(七)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复印件;
(八)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复印件;
(九)公安部门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复印件。
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歌舞娱乐场所设立领证须提交的文件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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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0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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