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;
(二)申请报告;
(三)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复印件;
(四)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复印件;
(五)投资人、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;
(六)申请领取许可证登记表;
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
音像制品零售和出租经营单位设立必须提交的文件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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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08-01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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