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演出名称、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员;
(二)演出时间、地点、场次;
(三)节目及其视听资料。
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,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、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。
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,应当分别依照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。
文化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。对符合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,发给批准文件;对不符合二十六规定的,不予批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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